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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在普通诉讼中,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是:首先,普通诉讼中,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但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起诉主体具有特殊性、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所保护的利益具有抽象性和宏观性。其次,就反诉而言,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目的具有对抗性,时间具有限定性,就公益诉讼中的反诉目的而言,由于公益诉讼为特定主体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反诉以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目的并非一致。再次,目前针对公益诉讼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一般不允许被告提起反诉。《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亦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及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原告起诉时有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将授权委托书随起诉状一并递交,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既可以是被告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初步证据,也可以是被告行为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存在损害危险的初步证据。三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负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公益性职责。消费者组织在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履行相关公益性职责,并在起诉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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