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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的涉嫌虚假出资罪,情节严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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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一般不影响股东资格,对股东权利的影响如下:股东虚假出资的,视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或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等股东权利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
1、民事责任。(1)内部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注册机构注册时所有股东实际支付的出资额,符合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上述规定缴纳预约出资的,应对已全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对外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果发现座位成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的价格,则应由该出资的股东补充差额的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行政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时交付或未按时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注册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的50%以上的罚款。3、刑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货币、实物或未转移产权、虚假出资、金额巨大、结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的2%以上10%以下罚款。公司犯上述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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