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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
股东虚假出资的涉嫌虚假出资罪,情节严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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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一般不影响股东资格,对股东权利的影响如下:股东虚假出资的,视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或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对其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等股东权利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
股东虚假出资的涉嫌虚假出资罪,情节严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在公司成立发发现该货币财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实物资产虚假出资时,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与该虚假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债权人在该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发起人虚假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而言,只要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公司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所有股东提出承担连带责任之主张,当然该连带责任只限于出资不实的范围,并非是对整个债务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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