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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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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监测排污口出水水质达标情况。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每季度上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流溪河流域内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水质监测数据。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溪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流溪河流域保护活动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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