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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
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5、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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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居间人有向订约双方当事人据实介绍情况的义务,居间人有按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委托人有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义务,承担擅自变更取消委托指示造成居间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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