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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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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月的发票有误,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因为跨月发票已抄报税,开票系统上的数据已上传到国税系统中,故发票无法作废,只有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处理。二、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可以的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法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法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这里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C卡或者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专用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冲红之后,已预缴的税款可以用于抵减当季度内新代开发票需预缴的税款,也可在当月直接办理退税,或者在季度申报结算后产生“应退税额”时再申请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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