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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未成年人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售标志的,由烟草专卖、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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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科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专卖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通信运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嘎查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抚养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继续承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对没有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四)参与制定和修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五)组织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七)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求助,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八)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九)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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