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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9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其中并没有经济赔偿责任条款,因此这种条款属于选择条款,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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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者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龄,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工龄约定,用人单位可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在以下情况之一下,使用者和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间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使用者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使用者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不正当,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的情况下,(4)劳动者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坐人的危险,使用者使用者违反真正意义的情况下,或者变更劳动者被追究的劳动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2)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后竟业限制条款,为保证这些约定能够执行可以约定违约金。
1、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2、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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