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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企业集团公司需要以下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
设立企业集团公司所需条件是: 1、集团成员单位必须均拥有法人资格; 2、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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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设立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 6、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国务院批准。
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集团的母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及以上; 2、集团的子公司数量在5家以上;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亿元人民币; 4、集团成员单位都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设立的条件 (一)集团必须有一个较强实力、具备投资中心功能的核心企业,五个以上有一定实力的紧密层企业(全资子公司或控股企业)和一定数量的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 (二)集团核心企业和其它成员企业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紧密层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资产总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净值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年销售总额1.5亿元以上(流通企业3亿元以上),利润1500万元以上。 (五)集团主导产品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集团核心企业承担政府行业管理职能。 (六)组成集团的企业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工业系统组建集团的条件仍按津政发[1988]10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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