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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税金的确认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2、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确认收入和税金的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未开票收入在法律许可条件下,未经工商纳税的一种额外收入,比如合法避税等条件可产生未开票收入,是国家为了缓解个人或企业生存压力的一项默许收入。4、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发生时是在贷方,每到月末要在从借方转入本年利润的贷方,结转后,主营业务收入在月末没有余额,所以就没有借贷差。累计栏填写本会计年度截止到本期的累计发生额。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记录本月发生额也可以设置累计发生额栏。
一、2011年朋友开公司找我合作(想利用我的技术),当时同意合作,股权占49%(10万注册资金,本人实际未出资)关于此案事实,关键是否有注明技术入股,依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技术入股也是一种有效的形式,如果没有注明看看你们之间是否有协议约定,如果没有也不用担心。再看设立公司时对方既然全部出资了,目前公司的财务状况如何。看注册资金是否有抽逃现象。 二、有一个问题就是当时公司注册的时候一定是出资验资完全的,这部分出资款项应该是对方自愿为你垫付的。那么实际上你们之间应该是名为股东实际您个人就是一个合作的工作人员。那么对方不能时候在让你出资,再者当时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借条,证明是你借钱出资的。所以我认为是其自愿的。 三、公司运营费用,让对方用财务报表对账,您个人也没有参加相应的活动,更加没有分红,实际你就是他的一个代理人或者说合作方,不是公司与股东权利义务关系。 四,关于股权转让。 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我认为转让的问题也是不大的。
《公司法》相关规定: 1.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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