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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通过上文对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介绍,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建议继续咨询。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申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可以采用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用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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