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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同房” 分手返礼金

2021-01-31
丈夫与妻子登记结婚后,双方虽同居生活,但未能行夫妻之礼即“同房”,后丈夫诉讼妻子要求离婚并返还礼金。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    丈夫耿某与妻子时某于2008年9月9日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8年12月7日按农村风俗订亲仪式,2008年12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1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耿某与被告时某结婚前共向时某支付礼金及礼品合计3万余元,因双方虽同居生活,但未过夫妻生活,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后耿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妻子时某离婚,并返还礼金及礼品。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刘必胜通过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及亲友的思想工作,从法律与人情入手,最终双方思想缓和,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一致达成婚姻离异,时某返还耿某礼金17000元的调解意见,一对怨偶最终和睦的分了手。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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