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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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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合同效力入手,分析主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一旦主合同与从合同有无效的情况,那么就可以不同程度的减免担保人的责任比例。 第二、从担保期限入手,担保期限好有一比,债权人为刀俎,担保人为鱼肉,在担保期限内,担保人任债权人宰割。担保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进行单独的诉讼,等司法机关对债务人执行完毕之后,担保人再对不足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从合同效力入手,分析主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一旦主合同与从合同有无效的情况,那么就可以不同程度的减免担保人的责任比例。 第二、从担保期限入手,担保期限好有一比,债权人为刀俎,担保人为鱼肉,在担保期限内,担保人任债权人宰割。担保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让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进行单独的诉讼,等司法机关对债务人执行完毕之后,担保人再对不足部分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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