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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住房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公证存款。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存放标的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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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2、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3、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具体而言,提存条件如下: (1)提存人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由于提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需要提存人为提存时具有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提存方能有效。 (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债的关系,就不产生提存问题。 (3)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原因已如上述。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4)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提存仍然属于履行债务,因而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债的标的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不构成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辨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当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并记载上述条件。对不符合提存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
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其他证明领回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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