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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问题要区分情况,有的不计入工资薪金,有的要合并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1、有合法票据的福利费(如探亲路费、食堂购买食品发票等)。)由公司统一...
房改房通常拥有较为成熟的配套设置,地理位置优越,是二手市场的热销产品。究竟什么样的房子才是房改房?房改房的特征是什么,购买房改房有那些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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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基数是实发工资总额的,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节日工资等。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是把发生的福利费用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可以知道,财务方面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根据实际发生额直接列支;税务方面规定了计入成本税前扣除标准的,而且明确了计算的基数、比例。
不够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二、停工留薪期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和当地劳动部门《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问题一:单位当时的部门现在没有了,我应该找谁理论。 以前的正规单位在撤销一个部门的时候往往会有文件指明原部门的工作由什么部门交接,这个新部门也可以找,如果实在找不到这个文件,没有新交接的部门,那你就找这个单位就是。因为开发福利房并具体由一个部门负责,但是真正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这个部门,部门也承担不了责任,部门只是代表单位在履行职责,只能由单位承担。 问题二:对于单位的说法,是应该单位提供依据,还是要我来提供他们要的东西。 既然是买三楼的房屋,你们作为购买一方,只要提供三楼的买卖合同,就证明你们当时已经买了这个三楼的房子,如果单位认为三楼的房子已经换了2楼的全部产权了,那对方应该有证据,比如说重新签订了一份2楼的房屋买卖合同,表明三楼的一半换了2楼的全产权;或者他们能有证据证明他们把你们原有的购买三楼的合同和收据全收走了,等等。 但是事实上,你们现在能提供三楼的合同与收据,就证明当初二楼的全产权的办理与二楼没有必然关系。 因此该单位的说法不成立,这个证据本应由他们拿,但是相反你手上就反证,就是3楼的合同与收据,显然对方应履行该三楼合同。 问题三:20年前办理的合同至今是否有效,当时没有办理半产权证,我是否还能要回三房子。 20年前的合同是有效的,经过20年后也仍然是没有问题的,当时没有办理产权,并不代表20年以后就不能办理半产权,只要对方没有证据证明3楼的权益被置换到2楼了,那你们对3楼的权利就没有消灭,你自然有权要求你们正当的权益。对方如果不办的话,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半产权的转让合同,办理一般产权的登记,并要求对方承担给你造成的损失。 四、补充说明。 1、3楼是否真实被置换到2楼的全产权了,你详细询问你母亲应该能得到结果。 2、此外,如果如单位的说法,既然把3楼的一半置换到二楼,那为什么还要补偿另一半的钱呢?这里有比较模糊的事实。 3、单位如果没有以前的管理部门,很可能是对方找不到有效的证据了,因此你和母亲只要手上有3楼的合同与收据,对方就可能“哑巴吃黄连”了。 4、对于单位拒不执行协议的,而考虑到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你们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权益的,可以找娄底市住建委投诉,要求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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