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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之间形成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条件有: 1、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有相应的抚养能力; 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
老人如果还有子女,应该主要是子女赡养;子女无能力,孙辈赡养祖辈。 老人如无遗嘱,已死之子的孩子代位继承,只能占一份;与老人其他子女共同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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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总体而言,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和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因这类案件的自身固有特点,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2.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3.强化为民思想,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许多赡养纠纷中的老人行动不便,为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我们可以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 4.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两种情况发生时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一种情况是子女已经死亡,另一种情况是子女没有赡养能力,即有前提条件的法定赡养义务。当孙辈赡养了祖辈后能否免除其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法律在规定孙辈对祖辈有前提条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同时,并没有规定孙辈对父辈的法定赡养义务可以免除。“子女已经死亡”的情况意味着孙辈对父辈的赡养义务不可能发生,但“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意味着父辈也需要自己的子女尽赡养义务,故此时孙辈应承担双重的赡养义务。
1、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尽管原告有自由诉讼的权利,但子女履行义务是平等的,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未被起诉的子女是真正尽了义务还是与原告有何约定,是否存在损害部分子女利益的情况,其他人在所不知,不能因原告的自由诉讼而排除未被起诉子女的法定义务,所以,赡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2、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间应当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无权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差时,赡养义务又是整体的、连带的、不可分割的,有的老人根据自己对子女的感情好恶或被部分子女胁迫,有意减轻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责任,损害义务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制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通过追加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接受法院审查。 3、准备好关于尽了赡养义务的证据,个人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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