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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情况是养女已嫁人,也不可能回家赡养养父,而养子也不会来我家赡养养母,如果双方要相互赡养的话,也只能是每月各自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对与我们来...
子女出现赡养费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诉讼解决要确定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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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仅只有赡养纠纷的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残疾人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低保特困户及因为社会公益损害自身利益等情形的诉讼可以免除诉讼费用,因此,如果只是单独的申请赡养费的,可以免除诉讼费用。 2、包含赡养纠纷的其他诉讼案件 若是父母起诉子女,不仅仅是讨要赡养费的纠纷,还包括收回赠予扶养协议中的财产或者是父母对子女房屋赠与的撤销纠纷等等的诉讼纠纷时,仍需要缴纳诉讼费。 按照诉讼费的缴纳标准,如果没有涉及到财产纠纷的,按照50元一件收取,若是涉及到财产纠纷的,还需要按照财产份额的比例缴纳诉讼费,例如,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当然,赡养费的可不用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免除诉讼费用仅仅只是包括请求司法救助的案件,对于自行委托律师诉讼的行为,不能免除律师费等其他的诉讼费用,且该案件要求只能是赡养纠纷的案件,不包括其他的糅合赡养纠纷在内的房产纠纷等其他纠纷的案件。
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法律规定给原告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规定为老年人在自已所住地法院提起赡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某些法院因赡养诉讼审理出现困难怕麻烦而“推管辖”的情况,极大地方便与支持了老年人的赡养诉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1、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尽管原告有自由诉讼的权利,但子女履行义务是平等的,原告只起诉部分子女,未被起诉的子女是真正尽了义务还是与原告有何约定,是否存在损害部分子女利益的情况,其他人在所不知,不能因原告的自由诉讼而排除未被起诉子女的法定义务,所以,赡养诉讼属必要的共同诉讼。《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赡养案件中的共同被告,对未起诉的子女,法院应一并追加为被告。尽管司法解释未明确列出,但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和不可交易性,当发生纠纷时,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明确义务的履行情况,从而对缺失义务进行补充和合理分配。 2、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子女之间应当是均等的,任何子女均无权私自推卸。但如遇部分子女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差时,赡养义务又是整体的、连带的、不可分割的,有的老人根据自己对子女的感情好恶或被部分子女胁迫,有意减轻或加重其他子女的责任,损害义务的平等性和其他子女的利益,制造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法院只有通过追加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才能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接受法院审查。 3、准备好关于尽了赡养义务的证据,个人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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