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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处要约的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不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要约的具体内容实际了解...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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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未限制时间的,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上,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一致的,合同的成立是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生效。未经批准等程序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履行审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有效性。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对方可以违反义务的责任。有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达成时生效。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生效。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有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才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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