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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未设置处罚条款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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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拆除。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使用期限,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报批。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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