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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是对于犯特别严重贪污受贿、判死缓的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之前已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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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条件 《解释》对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二是明确凡是判处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决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作出终身监禁,并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针对贪污数额特别绝大并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法院可以对犯罪行为人判处死缓,并且在考验期结束后转为终身监禁,这样,其不能办理减刑,终身在监狱服刑。推出这样措施,可以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活动,加强震慑。从制度实施以来,已有多名行为人获刑。
终身监禁:(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受贿罪不退赃的,并处罚金,在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靠上或顶格处罚。《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能从轻,不得减刑,可以从轻,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数额特别巨大。犯第一款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索贿的从重处罚,并处没收财产。(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第一款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认定有从轻情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积极退赃;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有款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可以从轻,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根据情节轻重。(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避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真诚悔罪,避免、积极退赃。如果不退赃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假释。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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