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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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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法》第91条的含义是,“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前3款侵权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第4项侵权行为,即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不存在支付工资报酬的问题,故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还可以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与上述规定是一致的。
劳动法第56条规定的内容: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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