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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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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嫁入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嫁入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嫁入地未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吴某女应当享有某某区B村C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其在土地被征用时即提出要求分配补偿款已表明主张权利,没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故现起诉要求确认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被告返还征地补偿款的14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农村已经出嫁的女性,以及随母亲落户的孩子进行区别对待,拒绝其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这样做是不合法
出嫁女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出嫁女没有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之前,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理由如下:《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出嫁女有承包经营权吗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出嫁女没有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之前,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理由如下:《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这一条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一种,属于物权。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所有不特定的人,任何人都有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根据我国农村现行的农业承包政策的规定:“第二轮承包是在第一轮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承包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不准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按现有人口重新承包,对于因家庭人口增减发生的承包地差异,实行既不调进,也不调出的原则,即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所以,出嫁女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是承包的土地的承包主体的话,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据政策规定其仍然享有承包主体资格。同时,《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第131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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