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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对债务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这也是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前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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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由企业偿还,不足部分由合伙人偿还;合伙人债务与合伙无关的,由合伙人其他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可以用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利润偿还,不能偿还的,可以向法院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就自己对合伙企业享有的债务向清算组进行申报。 一要按期申报,即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二要如实申报,即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并进行必要的核实。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对此作出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1、合伙企业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则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分担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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