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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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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备案期限至30天的规定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重大、困难、复杂线索可延长至30天;特别是重大、困难、复杂或跨区域线索,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天。
诉讼阶段 羁押期限 侦 阶 拘 留 公安 侦查 案件 十四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自侦 案件 十四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捕 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 起诉 阶段 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审 阶 审 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审 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
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二,《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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