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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承诺撤回的规定是: 1、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2、行为人撤回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规定了承诺可以撤回,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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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诺的撤回意味着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到达生效之前采取的取消承诺的行为。 2、法律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3、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得撤回的情形有: 1、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根本不存在撤回的可能。 2、超过了承诺期发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实践中,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1、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 2、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3、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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