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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2021-11-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开展非法活动,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超过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应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顾、扶贫、移民和救济的特定款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到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情节。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应急救援、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资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到二百万元的;(4)其他严重情节。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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