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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犯罪行为,高利转贷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
你的朋友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能够申请。【;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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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上,本罪作为贷款犯罪之一,区别于贷款诈骗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后者是对这笔所有权的侵犯,因为行为人是有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前者是对贷款使用权的侵犯,行为人编造虚假贷款项目申请贷款,只是为了高利转贷以赚取高额利息差,并未有侵吞贷款不还的主观意图,因此该罪本质上是对贷款使用、收益等权益的侵犯.笔者认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表层上,该罪侵犯的是银行贷款的使用权;深层上,由于贷款得不到合理使用,国家不能清楚资金的准确流向,从而使资金失去必要的监管,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2、客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有两个行为:套取行为和转贷行为。具体而言,就是行为人采取虚构贷款项目等手段,套得银行的贷款再转而贷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构成该罪就应当有以上两个行为,仅有套取行为是不能构成本罪的。此外,行为人套取的对象仅包括银行的信贷资金,并未纳入刑法所规制的范围。并且行为人的转贷不是一般的转贷,而是高利转贷。掌握上述几点,对于准确适用该罪非常重要。3、主体上,本罪既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但是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两者有所不同,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起刑点不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在五万元以上,单位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在十万元以上;二是对于单位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责任,做了有别于个人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管单位违法所得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都是按个人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刑事责任论处。4、主观方面,本罪只限于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明知转贷给他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不要求对具体的危害结果有明确认识。而且本罪还要求行为人有目的,即转贷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套取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转贷并从中牟利。
7、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10; 5,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房产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 11,房产抵押贷款的条件; 3,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开立银行个人结算账户:1,并有房产部门,不同地区的银行要求可能有所差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征信良好; 9、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8,不良信用记录;6; 2,具体以当地银行申请条件为准,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房屋的产权明晰、年龄为18-65周岁的自然人; 4、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违法行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满足的条件
一、主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1:构成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如何确定本罪意义上的“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一点对确定本罪十分重要,涉案行为人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主体,则,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二、主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2: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故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均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3:行为人在金融机构按照正常程序担保贷款,没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没有影响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则,不构成本罪。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客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达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据该法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系结果犯,违法所得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追诉标准才构成本罪。涉案行为人并没有获取高于贷款利息的牟利结果,或所得数额未达到该罪所要求的十万元以上的追诉数额标准,并且两年内未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则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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