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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不是高利转贷罪判刑的案件

2022-08-07
一、主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1:构成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如何确定本罪意义上的“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这一点对确定本罪十分重要,涉案行为人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主体,则,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二、主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2: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故意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均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3:行为人在金融机构按照正常程序担保贷款,没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没有影响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则,不构成本罪。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客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达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据该法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系结果犯,违法所得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追诉标准才构成本罪。涉案行为人并没有获取高于贷款利息的牟利结果,或所得数额未达到该罪所要求的十万元以上的追诉数额标准,并且两年内未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则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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