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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二)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
集团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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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有: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设立的条件 (一)集团必须有一个较强实力、具备投资中心功能的核心企业,五个以上有一定实力的紧密层企业(全资子公司或控股企业)和一定数量的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 (二)集团核心企业和其它成员企业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紧密层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资产总值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净值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年销售总额1.5亿元以上(流通企业3亿元以上),利润1500万元以上。 (五)集团主导产品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集团核心企业承担政府行业管理职能。 (六)组成集团的企业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工业系统组建集团的条件仍按津政发[1988]10号文执行
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集团的母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及以上; 2、集团的子公司数量在5家以上;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亿元人民币; 4、集团成员单位都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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