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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建(构)筑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新建、迁建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三)需要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四)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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