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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的签订地点为传真件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如果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签订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对于签订地点有约定的,则以...
传真订立的合同属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签订地点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地点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点。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签订地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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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合同确定签订地如下: 1、传真合同的签订地一般是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传真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的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表明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时,传真件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传真合同成立的地点。
传真订立的合同属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签订地点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地点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点。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签订地的,签订地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如果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住所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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