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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2018法院异地执行新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是实践中的客观需要,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当事人的经营机制、经营状况、财产情况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也随即发生变化。实践中被执行人可能确无履行能力,也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财产可为动产,亦可为不动产,财产可能与被执行人的住所在一起,也可能在异地,对此权利申请人不可能全面了解,尤其是被执行人故意隐匿的财产,权利申请人知道的可能性则更小。另外,权利申请人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还受诸多调查手段的限制,如权利申请人不能直接从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能到被执行人处查询其财产报表等,如果让权利申请人举证,不仅缺少理论依据,而且在实践中,也很难行得通,而作为被执行人,他对自已的财产状况是最清楚的,且其是法律规定的负有给付钱物义务的义务人。所以,由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仅合乎法律,而且合乎情理,是切实可行的。 另外,财产申报制可使执行法官从调查取证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对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申报进行有的放矢的审查,以分清被执行人是确无履行能力,还是规避,以提高执行效率,及时保护权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则,财产申报制可强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责任感、紧迫感,同时也减少权利申请人的诉累。在执行工作中实行财产申报制,可揭开被执行人所谓“一无所有”的假象,戳穿其种种借口。无论是诉前转移,还是诉后隐匿的财产,在执行中都必须如实申报,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将受到制裁。通过财产申报,可增加被执行人思想压力,打破其债多不愁,蚤多不痒的幻想,强化其履行义务的责任感,促使其自觉履行。 设立申报制,可有效地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情况,更主要让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也能动起来,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不偏不颇,提高执行的效率,更好在社会上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威法、敬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经济建设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树立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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