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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程序法律有以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公司合并的程序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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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程序法律有以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程序如下: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应作出决议,并按《》的规定,履行通知、处理债权债务义务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一)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1、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由哪些公司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 (3)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会决议(主要写明合并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明。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10)合并后需解释公司营业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1)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合并后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3)合并存续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协议;(4)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5)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6)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公章。(8)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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