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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应作出决议,并按《》的规定,履行通知、处理债权债务义务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一)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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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应作出决议,并按《》的规定,履行通知、处理债权债务义务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一)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1、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由哪些公司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 (3)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会决议(主要写明合并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明。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10)合并后需解释公司营业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1)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合并后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3)合并存续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协议;(4)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5)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6)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公章。(8)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授予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2、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实施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要求公司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具体范本在网络搜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条的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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