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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继承纠纷八种情况 房产继承纠纷的情况有: 1、房产继承公证纠纷; 2、被继承人生前财产继承问题; 3、非亲人的继承问题; 4、夫妻共...
一,房屋继承和别的继承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以当事人的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而房屋遗产过户,一般需要经过遗产继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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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同一财产的所有权。共有可分为共有和按份共有。一般企业等民商事主体,存在的是按份共有;对于家庭成员来说,只有共同的。共同分享的人平等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也没有义务。多个继承人对房产的继承,按照房屋原有产权的不同,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社会保障性住房,因该住房与当地的政策密切相关,有的事先有就约定,不能被继承,有的,则是强调不具有所有权,只能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继承。主要依据是原政策规定;(2)自有商品房或宅基地上的住房: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多且处于同一顺位的,在大家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共同分享,共同享有产权。如有不同意,其他同意方必须与其达成协议,妥善解决矛盾。因为,共同分享强调成员完全一致的意愿。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历史遗留的房屋产权结构中,仍然存在公共租赁住房,看似全部,但没有产权证明。对于房屋,租赁有效期内可以共同继承使用,但不具有所有权。
办理房产继承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行提供材料(遗嘱、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拿着法院的生效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3.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可以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一、被继承人是外国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三、遗产在外国。四、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仅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要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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