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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三汽车2017报废政策

2021-10-21
国三车是指符合汽车排放标准的汽车,国三标准是中国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山东省国三车报废标准如下: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是按照现行的规定程序进行的,但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期废弃使用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延期废弃使用的9辆以上的非营业客车每年定期检查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定期检查4次。3、运营公共汽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进行。延迟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每年定期检查4次。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三次检验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车牌和驾驶执照,通知汽车所有者注销登记。达到废弃标准后,不得进行登记和转籍登记。5、运营车辆转换为非运营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全部按运营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废弃。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183号)执行。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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