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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征收的土地,应当根据其原用途对其给予补偿。对于征收耕地,其补偿费用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蔬菜大棚的征收,其补偿费用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于大棚属于地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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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若有一方违约,解决此类违约问题可采取以下几种基本方法进行处置:首先,双方可以尝试协商解决,努力在平等、诚信的原则下寻找一种能够解决困境的协调方式,可能需要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正或寻求相互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违约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这可能包括对受害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补偿措施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就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经过充分的协商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守约方还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便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守约方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违约方存在明显过失并给自己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企业征地赔偿的条件有: (一)企业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和实际经营行为; (二)政府机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征地决定,给企业停产停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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