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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无巨细都能时刻响应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并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起到沟通协调的桥梁作用,小区出现问题必须听取三方声音(业主、物业、开发商),由大家...
我们不需要物业管理是否可以业主自治这样好吗?对于小区业主来说,他们应该有权选择进行业主自治,而不能只是被动接受物业公司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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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即在小区成立业委会,由业主所投票选举的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居民的代言人,并与物业公司达成共同管制小区的和谐构架关系,达到财务公开、管理公正,事无巨细都能时刻响应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并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起到沟通协调的桥梁作用,小区出现问题必须听取三方声音(业主、物业、开发商),由大家公平抉择、公正处理,达到真正的和谐共处、共建和谐。
一般情况下,业主自治小组属于非正式的物业管理主体;但是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大会决议中明确业主自治小组的产生办法和职责义务,使之成为业主大会的正式组织机构之一。对于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业主委员会自管的小区或大楼,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成立业主自治小组,作为日常的管理机构,代表业主委员会实施业主大会的决定。
1、程序原则制定议事规则,一切决定要依法和依规则来作出。 2、分权制衡原则建立业主自治组织,实行代议制,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3、保护少数原则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机制,但要防止多数人作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决定。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而无法避免,必须给受损失的少数人作出合理的利益补偿。 4、直选原则业主委员和业主代表均由业主直接选举产生。 5、非暴力原则可以和平请愿,但不可采取暴力行动。 6、参与原则业主按程序有序、有效参与,投票和竞选业主委员、业主代表是参与的积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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