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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折旧。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只将按照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原价计提的折旧部分计入成本费用,则评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计算未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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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固定资产属于账外资产。此现象容易使资产流失。账外资产的3个特点:1.账外资产多表现为新上的固定资产如设备、厂房、土地不在账目上反映。2.盘亏做为账外资产存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比如产成品出售后不计收入,一方面是产成品盘亏,而另一方面则是收入的隐瞒。3.账外资产的存在具有周期循环性。一般情况讲当企业的账外资产足够多时,造成实际经营规模与账目反映情况相距甚远,此时,企业有可能采取再次注资等其它合法的形式将账外资产转为账内资产,所以账外资产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同时,企业如重复以往的偷税行为,则会又出现新的账外资产。而账外资产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会计法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这其中应当核算的是企业所有购入的资产。很显然,如果购买资产不入账,属于违法行为。按照法律应当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函[202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6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0]909号】的规定,对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国税函[2020]514号文的规定执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三、(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函[202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6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0]909号】的规定,对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国税函[2020]514号文的规定执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三、(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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