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函[202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函[202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函[202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6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0]909号】的规定,对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国税函[2020]514号文的规定执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三、(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租赁人,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的租赁货物所有权没有转让给租赁人,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信[2000]909号》的规定,经外贸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国税信[2000]514号文的规定执行。
营业税改增值税取得的发票抵扣融资租赁的适用17%的税率,进项的话就是购进那些租赁的设备的进项税额。比如说企业2013年购进一批设备2000万,进项税额340万,当年度取得租赁收入4000万,那本年应交增值税就是680-340=340万。 1、一般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营业税票)能抵扣吗不能,但是如果你是实行差额纳税的企业,由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营业税票可以作为差额纳税抵扣。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试点纳税人发票能抵扣吗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实施简易计税法,适用3%的征收率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非试点纳税人发票能抵扣吗不能抵扣,但是实行差额纳税的企业,由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票可以作为差额纳税的抵减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45人已浏览
991人已浏览
387人已浏览
4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