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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改变,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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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对逾期不答复的法律效力认定,各地存在差异:1.广东等地对逾期不答复的则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此时不必继续履行原合同,按变更后的合同履行。2.北京等地认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此时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形式执行严格的书面变更制度,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换言之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变更合同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被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不答复行为能否认为属于默认变更,还需要立法部门进一步解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最直接的影响在于丧失了对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进行调整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成立的,实际履行不影响合同生效;合同未成立的,一方实际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
当实际履行变更合同内容,可以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对方不同意的,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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