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当先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没有特殊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先进个人按照《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1459号)的要求,根据向办案一线、与工作数量、质量相匹配的精神,经地方推荐,部评议,拟通报表扬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海淀分局等66个成绩突出单位和许越等131名成绩突出的个人。现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年11月14日至年11月2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部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3人已浏览
475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