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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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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原件丢失的,提交加盖保险公司印章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3、属于购买后未注册、未销售或者特型机动车,还应提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属于购买后未注册的机动车,还应提供机动车来历凭证原件; 5、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还应提供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7、若提交资料中出具第2项的部门已与公安部门联网,可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
一、在机动车销售单位临时号牌核发服务点办理 第一步: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缴费; 第三步:领取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到公安车管窗口办理 第一步: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二步:缴费; 第三步:领取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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