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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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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原车牌可继续用。机动车所有人拥有3年(含3年)以上的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新购的车辆,可以书面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书面申请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当时或其后的6个月内提出;超过6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车辆管理所收回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取;机动车报废前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根据以往规定,机动车报废后,原有车牌号即注销,车主如果买了新车,就必须申请新的牌号。按照公安部下发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车牌终身制已于去年7月1日起施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应当在3年以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法96条规定,伪造机动车号牌的才可处15日以下拘留。对于使用他人机动车号牌的套牌行为,并无拘留的处罚依据。你朋友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为依据,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上级公安机关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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