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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的话,按照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没有固定收入的话,则要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来支付。既可以按月支付直到孩子满十八岁,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实践中一次性支付的情况比较多,因为这样比较方便,也减少了日后执行的麻烦,但是这样一来会比分批支付的数额要少。具体要看您们之间是如何协商的了。
全省城市低保补助标准为月人均225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为年人均109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达到年人均1400元。我省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水平虽有所提高,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此省政府决定,2012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其中,城市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15.5%,达到26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达到235元;农村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35.8%,达到148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6%,达到89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2011年的年人均1400元提高到1800元,市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不得低于600元。
农村低保是给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人,保障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那么2018农村低保标准是什么呢。 2018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的低保是分为3个档次的,第一档拿的钱最多,第三档拿的钱最少。 至于低保所领取钱的数量,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的。 全国平均城市低保标准为541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301元/人/年。 比如说农民老王,年龄68岁,丧偶,家庭人口3人,儿子儿媳双失业。家庭收入总计是600元每月,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人均350元的话。 那么,老王一家每个月能拿到的低保金是350*3-600=450元,一年就是5400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以上就是关于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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