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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权;3、国家机关职务;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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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在适用方式上附加或独立适用。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还包括一些。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对象。依据《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犯罪分子:(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二)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三)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对象。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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