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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
符合下列情形的赠与不可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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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3、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符合以上情形的赠与不可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合同在以下这些情况下不得任意撤销: 1、赠与合同公证过的; 2、赠与合同属于公益性质的; 3、赠与合同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 4、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 此外,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一年后就不可以行使了。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1、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 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 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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