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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有以下义务: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的事项; 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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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六)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七)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八)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其他。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住宅登记机构不登记的情况下,住宅没有依法取得计划许可,有施工许可的住宅没有按照计划许可建设的住宅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的住宅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登记发生冲突的住宅依法征收,没收的住宅检查期间申请登记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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