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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非工伤死亡丧葬抚恤金标准,各省对此的规定不一样的,如江苏省: 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2012...
在职员工因病死亡待遇,一般由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组成,丧葬费和抚恤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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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问:在职职工死亡后的待遇? 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中2011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原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改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1、丧葬费:本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这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死亡后,在现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上再增加50%。 2、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12年4月起,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身一人的,增加30%。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纳入统筹后,由统筹基金承担。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死者本人工资确定。其中,供养1人为6个月;供养2人为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带着死者的死亡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张继承死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职工伤死亡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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