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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放弃遗产继承有时间限制,应当在继承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位以及第二顺位,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
如果法定继承人有数人,而其中一人放弃继承时,其应继承份额归属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如果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者第一顺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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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处理前,作出书面放弃继承的表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不存在默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但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遗产时,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有有效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确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遗产。如果没有订立有效遗嘱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开始时,应当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但是如果各方继承人同意的,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因此,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有效。
放弃继承,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理之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否则应当视为接受继承,如果遗赠,那么受遗赠人应该在两个月内明确表示自己接受还是拒绝接受遗产,不然就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两种放弃继承的规定恰好是相反的,前者没有表示放弃即为接受的意思,后者没有表示接受即为决绝接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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